目前位置 : 首頁 / 課程教學 /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
張貼人:吳孟儒
時間:2025-09-12
一、依據114年9月2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137號函公告。
二、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
(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
(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三、即使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