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鑑定與安置 / 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張貼人:陳季昀
時間:2025-10-13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1420196141號函辦理。
二、相關申請方式摘述如下:
(一)申請資格:
1、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但未就讀新北市高中之學生。
2、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加註心智功能等資格證明。
3、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三)申請方式:學生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具文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請。
(四)資料送件:由學生現就讀學校於114年11月11日(星期二)前,另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新北市政府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
三、審查時程:114年11月14日至114年11月27日。
四、結果公告日:預計於114年12月26日公告。
五、檢附新北市114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群科餘額一覽表、「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供參。
六、本案相關問題,請洽新北市鑑輔會身障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黃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