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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職場中心】114學年度第2學期配置助理人員經費調整案

張貼人:陳季昀
 時間:2026-06-30

承辦人: 傅小姐
連絡分機: 634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708號函辦理。

二、旨案執行期程為114學年度第2學期(115年2月至115年7月),經費核定表如附件1,倘經費仍有不足,請於115年7月3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屏東縣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114學年度第2學期支持服務情形一覽表(預估)】如附件2,填妥後電郵至承辦人電子信箱辦理,逾期不受理


三、有關補助經費支用及核結等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貴園(中心)請確實提供助理人員服務之職前工作說明暨訓練活動。
  2. 貴園(中心)應於115年8月31日前辦理經費核結,並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填報114學年度第2學期「助理人員經費執行情形」
  3. 補助經費僅支付予配置助理人員之鐘點費及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各園(中心)應於115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竣,並於115年8月31日前郵寄經費收支結算表給承辦人
  4. 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屬實,將取消該筆補助,並追繳經費。
  5. 貴園(中心)聘用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幼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
  6. 貴園(中心)倘有資遣事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核發資遣費,並得於核定金額內支用。
  7. 貴園(中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用助理人員,並於進用助理人員後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填報人事異動並報局備查,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助理人員權益。
  8. 貴園(中心)應確實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聘用助理人員,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填報服務紀錄並經各園(中心)完成時數核定
  9. 貴園(中心)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前,針對當學年度8月31日以前已在職且服務滿一學年度之助理人員,予以年終考核,並督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完成教育訓練,以利久任機制實施。
  10. 經費之撥付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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