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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系統管理員
時間:2026-07-02
一、依據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作業實施計畫。
二、依據115年1月16日屏府教特字第1150011142號,說明四:自114學年度起,依據《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作業實施計畫》第八點規定,本縣鑑定評估人員進行鑑定評估相關工作時,所屬單位應給予公假及課務派代,惟鑑定評估人員亦應配合出具相關資料(如屏東縣鑑定評估工作鑑評人員接案表、鑑定安置總表等)辦理。
三、檢附屏東縣鑑定評估工作派案申請表、屏東縣鑑定評估工作鑑評人員接案表,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