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鑑定安置 / 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暨時程表及相關申請表件各1份
張貼人:陳季昀
時間:2026-09-23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9月23日桃教特字第11500836464號函辦理。
二、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始得申請旨揭計畫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倘貴屬學校學生若有相關需求,請務依下述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詳如重新安置時程表):
(一)申請流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填妥「重新安置申請表」,經原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步審查後, 送欲轉入學校協助填寫「重新安置評估與建議表」後, 再由原就讀學校備妥「提報檢核表」表列檢附文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名章),備齊上開表件後將每位學生資料裝訂成一冊,以學校為單位,函送桃園特 殊教育學校(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
(二)收件時間:
1、115學年度上學期:由原就讀學校於115年11月27日(星期五)前將前開申請資料(含欲轉入學校評估與建議表) 送至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115學年度下學期:由原就讀學校於116年5月21日(星期五)前將前開申請資料(含欲轉入學校評估與建議表) 送至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 提出申請補發。如學生僅持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應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之學生 原就讀學校支應或依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規定辦理。
五、學生重新安置以一次為限,申請前請務必提醒學生及家長慎思,建議可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瞭解該校教學環境、 課程規劃、交通位置、學分修習等相關就學問題。
六、倘對本案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張玉珊老師(聯絡電話:03-3647099分機 602)。
七、本案相關申請檔案亦可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網(網址: https://special.tyc.edu.tw/)→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高中重新安置專區下載使用。
八、檢附桃園市11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暨時程表及相關申請表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