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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作業實施計畫

張貼人:陳季昀
 時間:2025-08-01

一、本府114年7月25日屏府教特字第11401430260號函頒布「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作業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起生效。

二、自11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屏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作業要點」、「屏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分級培訓實施要點」及「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作業要點」,請依旨揭計畫辦理相關事宜。

三、自114年8月1日起,鑑定評估報告費、魏氏智力量表施測費、跨校(園)鑑定評估費及相關交通費依規定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申請,於本(114)年度前已參加研習並取得心理評量人員資格者,可填寫「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申請表」進行申請,並請逕(寄)送至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學前教育科。另申請鑑定評估人員資格倘因研習時數不足,完成所缺課程時數者亦可申請,併予敘明。

四、「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作業實施計畫」及「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申請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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